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詹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聰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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