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邱淑貞 被告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1年4月20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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