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發敦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發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鄧發敦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7月,於民國104年7月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5年6月17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7月,茲受刑人於104年7月2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月19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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