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遠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遠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余遠隆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4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
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余遠隆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32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壢簡字第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壢簡字第1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壢簡字第1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4案件接續執行。其於104年6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9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9月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