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7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戴智偉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