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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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90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凌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12/12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整,約定於97/12/12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11/11,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
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證三:轉呆帳查詢單。證四: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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