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琦明電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振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第一商業銀行新│第一商業銀行新竹│99年11月18日│88,000元│0000000││││竹分行│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