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36號原告 劉大鴻 被告 張純淑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為被告之小叔,為至親關係,自民國78年以來因被告經營「慈心華德福幼稚園」財務困難,原告陸續出借款項予被告,被告則開具附表所示之15張支票以為依據,惟未至兌現期,被告即以無力償還要求延緩還款,口頭表示待「慈心華德福幼稚園」財務狀況好轉後再慢慢清償,原告乃聽信被告口頭承諾而無限期往後延緩清償時間,故原告債權顯無罹於時效問題。其後原告之兄與被告離異,兩造子女仍續為往來,原告見「慈心華德福幼稚園」財務困難、缺乏人手,還曾一度幫忙義務為其駕駛娃娃車。為此,訴請被告返還借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695,000元,及自80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否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且被告否認曾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其上印文非被告所蓋用,亦未曾取得原告借款。縱原告主張為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日開介於74年至80年間,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原告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消滅,被告爰提出時效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原告主張金錢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應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其先不能舉證,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仍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裁判要旨、87年度台上字第2734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再按支票為無因證券,交付票據之原因甚多,或為贈與、或為買賣、或為確保當事人間已存在之法律關係、或為消滅已存在之法律關係,非僅囿於金錢借貸一端而已,故除別有證據外,僅為支票之簽發、授受或轉讓,自不足以證明其原因事實,亦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判決可參。
㈡原告主張其於附表所示支票發票時間陸續借款予被告2,695,
000元等事實,固據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5張影本為證。惟被告否認兩造間有消費借款關係存在,且否認原告有交付借款,則依前揭說明,即應由原告負擔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原告有交付款項之舉證責任。而原告僅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影本為證,惟該等支票縱認為真,至多亦僅能證明被告持有原告開立該等支票之事實,然取得票據之原因甚多,或為贈與、或為買賣、或為確保當事人間已存在之法律關係、或為消滅已存在之法律關係等,尚不足證明兩造間有借貸原因事實之存在。此外,原告未另行舉證以實其說,所述被告以附表所示之支票向其借款,難信為真。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能就兩造間有2,695,000元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以返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及遲延利息,尚嫌無據,其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葉宜玲附表:
┌─┬─────┬───────┬───────┬──────┐│編│票據號碼│發票日│金額(新臺幣)│付款人││號│││││├─┼─────┼───────┼───────┼──────┤│1│449603│未載│120,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2│763392│78年11月7日│400,000元│同上│├─┼─────┼───────┼───────┼──────┤│3│796268│79年1月29日│200,000元│同上│├─┼─────┼───────┼───────┼──────┤│4│796366│79年2月5日│300,000元│同上│├─┼─────┼───────┼───────┼──────┤│5│796267│79年3月18日│500,000元│同上│├─┼─────┼───────┼───────┼──────┤│6│796265│79年4月24日│200,000元│同上│├─┼─────┼───────┼───────┼──────┤│7│0000000│79年3月31日│100,000元│同上│├─┼─────┼───────┼───────┼──────┤│8│749529│79年4月3日│200,000元│同上│├─┼─────┼───────┼───────┼──────┤│9│796261│79年4月5日│175,000元│同上│├─┼─────┼───────┼───────┼──────┤│10│796269│79年4月22日│130,000元│同上│├─┼─────┼───────┼───────┼──────┤│11│507792│74年9月10日│150,000元│同上│├─┼─────┼───────┼───────┼──────┤│12│0000000│79年11月23日│100,000元│同上│├─┼─────┼───────┼───────┼──────┤│13│0000000│80年1月19日│40,000元│同上│├─┼─────┼───────┼───────┼──────┤│14│0000000│80年3月19日│40,000元│同上│├─┼─────┼───────┼───────┼──────┤│15│0000000│80年5月19日│40,000元│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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