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