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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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0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081號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
送達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2年5月19日以「風向出口控制單元」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丙○○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4年9月14日(94)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42084678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95年7月6日經訴字第0950617200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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