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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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94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中華民國99年2月2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彰監四字第裁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8年7月份已搬到南投,戶籍地也沒有收到任何信件,所以伊根本不知道被記點6次,且伊白天要開車送貨賺錢不可以沒有駕照,因沒有收到任何文件、也不知道此事就要註銷一年駕照,這對伊不公平,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得提起聲明異議之受處分人,收受裁決書後,須於法定之2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聲明異議,始為適法。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應於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如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74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異議人自69年3月25日遷入彰化縣○○鎮○○路○段○○
○巷○○弄○○號,迄今戶籍地仍在上址,未曾辦理變更乙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而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已依異議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並於99年3月17日寄存送達於員林郵局,亦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之規定,上開裁決書已為合法之送達,合先敘明。
㈡按汽車駕駛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有變更者應填
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異議人固執以未曾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為由提起本件異議;然關於汽車駕駛人基本資料之變更,依首揭道路交通規則之規定,應檢具相關文件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之,此為主管機關基於核發駕駛執照後,所為必要性與正確性之管理,故無論係更名、遷戶籍或年籍之變更等事由,依法均使車輛所有人負有公法上之通報義務;是異議人倘有遷徙住所之事實,自應依循前揭規定向主管監理機關申請辦理住址之變更,否則其片面遷徙住所又不依法辦理異動,監理機關如何得知異議人之住所有所變更?自僅能就汽車駕駛人原登記車籍地或戶籍地送達文書,此時,若異議人無從收受送達文書,其不利益當歸由未盡申請地址異動義務之異議人自行承擔。從而,上開裁決書既已合法送達,已如前述,則異議人遲至99年9月1日始聲明異議,自已逾上開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復無從補正,其聲明異議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戰諭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