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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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7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附表㈠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之附表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附表㈠: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目├───┤│││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地號││平方公││││││││段│││尺│││├─┼────┼────┼───┼─┼─────┼─┼───┼─────┼──┤│1│臺北市○○○區○○○段│二│115│建│129│1/4││└─┴────┴────┴───┴─┴─────┴─┴───┴─────┴──┘┌───┬─────┬────┬─────┬────────┬──┬─────┐│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權利│備考│││││要建築材料│尺)│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0000○○○區○○○○○路│鋼筋混凝土│3層77.10│陽台:│全部││││段二小段│595巷5號│造4層││5.37│││││115地號│3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