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337號聲請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吳彩樺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吳彩樺(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7年4月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彩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彩樺積欠聲請人借款未清償,惟被繼承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4日死亡,其死亡後繼承人均已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且未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為確保被繼承人遺產能獲妥適管理及聲請人債權得受清償,故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聲請鈞院准予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136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⑴聲請人,⑵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⑶聲請之事由,⑷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親屬會議未依第134條第2項或第135條另為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適用前項之規定;而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再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吳彩樺業於107年4月4日死亡,其死亡時尚積欠聲請人借款未清償並留有遺產,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復未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移轉契約書、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前案查詢索引卡等在卷足憑外,並有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149、1155號被繼承人吳彩樺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之相關卷宗可佐,堪認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正,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於法尚無不合。
㈡、再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裡遺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而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件經函詢 郭子維 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意願後,郭子維律師未向本院表示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審酌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應歸屬國庫,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負有管理國有財產之權責,是認由其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執行管理及清算遺產職務,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婉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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