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2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2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25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莊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1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
編號債務人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週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民國)1莊美齡小額信貸3萬7,325元3萬7,325元百分之20109年7月16日起至110年5月20日百分之16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3萬7,894元3萬7,894元百分之20109年7月16日起至110年5月20日百分之16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貸2,889元2,889元百分之9.99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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