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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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文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7390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叁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文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而犯同條例第14條第4項、第1項未經許可運輸刀械未遂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本件查獲之武士刀3支,經送鑑驗後,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乙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9年12月21日桃警保字第1090090013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記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武士刀3支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武士刀3支,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查驗結果為「⒈刀刃長約66公分,刀柄長約28公分,單刃開鋒。⒉刀刃長約66公分,刀柄長約26公分,單刃開鋒。⒊刀刃長約66公分,刀柄長約26公分,單刃開鋒。送鑑驗刀械3枝,認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武士刀)」一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9年12月21日桃警保字第1090090013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記錄及鑑驗相片各1份在卷可稽(偵字卷第27至29頁)。足認扣案之武士刀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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