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 高再生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被告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劉謙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劉啟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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