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2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本院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三八七號案件,聲請撤銷該案判決之緩刑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加重竊盜罪,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三八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在案,該判決並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九時卅分許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更犯罪,經鈞院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基簡字第二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已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