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簡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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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投簡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投簡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勁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勁如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柯勁如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10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追訴審理。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於10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埔刑簡字
第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於103年12月16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至103年12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衡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均為故意犯罪,其對前次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是認被告本案犯行,倘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尚無罪刑不相當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且多次因施用毒品遭法院判刑確定,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竟仍未戒絕毒癮,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紹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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