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04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黃姿樺黃雯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