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2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1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本票號碼WG00000000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上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