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陸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請人 林嘉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緒娥 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所欲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書正本暨其判決生效證明之正本,以及上開正本均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