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彭榮祥
溫淑媛 被告 莊洧銓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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