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東宏科技檢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宏 訴訟代理人 張亦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國順預拌混凝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7月18日│23,783元│IS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