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09號原告周財
李佳穎 陳中村 李中益 陳中義 上5人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中文 間請求確認臺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所為之不動產糾紛調處不存在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價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億9840萬8202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4,583元×面積3,795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0/15+1/21+1/21+1/21)=198,408,2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64萬9757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裁判費1733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163萬24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