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23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1月2日,與債權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新臺幣(下同)230,000元,依約債務人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另給付聲請人按週年利率
18.25%計收之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第1個月150元,第2個月300元,第3個月以後每月600元計收違約手續費。
(二)緣債務人於97年1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91,472元及其利息、違約手續費,屢經催討,拒不清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請求鈞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