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46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王志槐 債務人 吳偲瑄 債務人 陳樹徠
一、債務人吳偲瑄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偲瑄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樹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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