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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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5號原告 廖婉荃 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萬3,865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