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教受(原名:黃福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教受(原名:黃福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4月2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台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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