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潘美延 被告 楊惠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3分之1權利範圍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000元(計算式: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1809號就系爭房地之拍定金額12,300,000元×權利範圍1/3=4,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