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101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曜麟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張曜麟之住所在苗栗縣頭份市,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