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 趙崇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第93ND00000000號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股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4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