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 林秧全 原告與被告 劉奕辰 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