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褚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894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簡字第300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褚洋前任職於亮戀醫美診所,於民國112年2月1日自該診所離職。詎被告不滿其於112年2月1日離職前遭告訴人 黃郁宸 指責,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12年2月10日晚上7時08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號12樓住處內,連接網際網路至Dcard社群網站上,以「護理逃兵」之暱稱,刊登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在如附表所示文章內以「老妖婆」、「 小三 」等不實內容指摘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褚洋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13年6月19日繫屬本院後,被告於113年6月26日死亡,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9日新北檢貞景113偵18943字第1139078041號函、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附表各位護理寶寶們緊急插播一則消息如果你正在找工作我要來先幫你避雷忠孝敦化站出來的某家醫美診所不要去取得名字就是跟感情有關的那家就對了老闆姓簡裡面還有個老妖婆叫天使的英文老闆欠錢不給以外還想扣員工錢真的很糟糕發了薪水還叫員工吐回去理由莫名其妙老闆勞健保都不繳費診所水電也繳不出來上班發現被台電斷電被電信停話真的超誇張老妖婆第一天來上班就氣走兩個老員工包含我過一個禮拜其他人也陸續離職剩下兩個留著而已它們現在緊急在招人所以大家千萬不要去拜託頂上去分享給你們朋友有任何問題歡迎私訊我手頭握有非常多的對話紀錄相關證據老闆覺得年輕人扳不倒他所以肆意妄為雖然我在護理板上沒有到超級有名但我想應該還是有人會看我的文章拜託大家可以多轉傳給身邊的朋友們我上次帶我同學來這裡上班他三天就離職了可見這裡有多糟糕希望大家不要踏進去希望大家不要被騙進去做白工啊啊啊拿不到錢心也累得要死真的很可怕還好我逃離了也找到好地方了再說一次不要聽面試的人畫大餅真的診所一進門可以看到窗邊有一個吧台櫃檯後面有一個大電視大概這樣哎呀這樣夠明顯了吧希望大家不要受騙它們都覺得護理師免洗所以不難找麻煩大家不要順他們的意不要去啊現在還叫人來跟我要回薪水真的有夠誇張的之前一直不發錢跟他要他還說他努力真的很扯後來也是已讀不回甚至不接電話有夠誇張到了後來依舊一樣一直拖欠又不正面回應甚至老闆都會一直說為什麼要跟別人抱怨這些我就覺得莫名其妙不給我錢我還不能跟別人抱怨嗎就不說老闆一直養小三還帶來診所安個名份然後小三空降當執行長真的是很會吹很會搖欸再爆料老闆之前也欠很多人錢在業界名聲很臭反正就是一個有財務危機的診所大家不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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