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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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86號110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瑞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且有正常工作及家庭,無逃亡之虞,所犯之罪亦非重大,被告脊椎爆裂性骨折身體長期不適,已逾半年未回診追蹤治療,醫生告知一年後有必要回院評估,被告育有一幼子,羈押期間由父親照料,父親已退休無收入,請求令被告交保在外找工作,以盡父親責任等語。
二、被告鄭瑞棋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10年3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查,被告所犯上開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10年5月11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本院審酌本案尚未判決確定,且被告所受本院宣告之刑度非輕,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自無從排除其日後仍有逃亡之可能性;又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而本案雖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宣判,然其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是羈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復審酌其所涉各項情節,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
四、至被告聲請意旨所述其脊椎骨折等語,惟經本院向法務部○○○○○○○○函詢被告有無因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該所函覆稱:被告因未明示部位骨關節炎、下背痛等病症,於所內看診3次,目前患部依醫囑使用束腹減輕不適,並持續門診追蹤等情,有法務部○○○○○○○○110年4月15日函文暨被告所內門診就診紀錄1份附卷可參,難認被告有何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是被告所提事由並不符合法定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亦不影響對於被告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之認定,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