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34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王貴雄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貴雄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41
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貴雄之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遺有坐落屏東縣○○鄉○○段○○小段000、000、000、
000、000、000、000之0地號○○鄉○○段000、000地號等9筆土地,及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1筆建物,其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283,559元,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1核定管理報酬為2,836元,以便及時向本院聲請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但歸屬國庫之遺產無現金可支付者,得免請求,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王貴雄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
權,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查閱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所載明確,堪認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外,另據
其提出被繼承人遺產資料、遺產總值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遺產資料,被繼承人之遺產共有土地9筆、
建物1筆,且無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聲明,有本院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家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事件之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顯見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多屬公式化之事務;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事件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及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認核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為283,559元,是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2,836元(元以下4捨5入)。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