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達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新宜 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詹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