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韋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6月30日之
100年度訴緝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訴緝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未附理由,具狀提起上訴,依前述規定,本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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