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張良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綺琪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陳綺琪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綺琪戶籍資料註明其已遷出國外,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陳綺琪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綺琪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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