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告 廖詩芹 被告 徐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