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雯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25883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90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105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共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908號、102年度偵字第25883號被告陳雯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分別為不起訴處分及簽結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淨重共1.65公克,驗餘淨重共1.6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