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43號原告 張玉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樑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4,1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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