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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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李螢明 被告 張銘順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3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李爭春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