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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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思均
頭份鎮戶政事務所)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其101年4月19日所提上訴狀皆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文貴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