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張新利
之7號被告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補正狀所主張為新台幣2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