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621號債權人 林耀敏 債務人 詹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被害人向侵權行為人請求金錢賠償者,於侵權行為人給付遲延時,被害人固得請求侵權行為人支付遲延利息,惟此等債務並無確定清償期限,侵權行為人自應於其最後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而遲延利息之利率,依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規定,應以週年利率5%計之。本件債權人以其財產受損害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即應為自債務人受催告之日翌日(即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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