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79號聲請人 劉肇峰 相對人 劉敏源 關係人薛 劉燕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敏源(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劉肇峰(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敏源之監護人。
指定 薛劉燕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敏源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敏源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肇峰為相對人劉敏源之姪子,相對人自民國102年2月17日起,因車禍罹病,雖經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更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姊薛劉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於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陳致遠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本院之訊問無任何回應,經該院鑑定結果認:綜合以上所述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與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等結果,認為相對人其為嚴重腦傷及左側癱瘓合併癲癇之患者,相對人之臨床診斷:嚴重腦傷及左側癱瘓合併癲癇,其後遺症合併嚴重語言與運動能力喪失。目前相對人安置於 傑瑞 護理之家,有氣管插管協助呼吸及抽痰,有大小便失禁以包尿布協助,無法吞嚥並以鼻胃管需他人餵食,其意識狀態模糊,表情淡漠,無法言語,偶有視線接觸,思考無法測知,知覺方面則無反應,其缺乏時、地、人定向感等等之徵象。因此,認為相對人目前之心智缺陷已達「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程度,宜持續接受護理照護機構長期照顧。此有該院102年11月27日投醫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綜上鑑定結果及相對人接受訊問之情狀,本院認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爰依法為監護之宣告。
四、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查相對人無配偶、子女,其父母、兄姊多已死亡,相對人之姪女 洪劉月霞 、姪女婿 洪登陸 、姪子 劉炳宏 、姪媳婦 劉思慧 均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有渠等出具之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在卷可佐,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姪子,二人關係密切,聲請人亦有意願出任監護人一職,堪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指定相對人之姊薛劉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獲薛劉燕同意,有薛劉燕出具之同意書附卷可憑,而相對人之姪女洪劉月霞、姪女婿洪登陸、姪子劉炳宏、姪媳婦劉思慧亦均同意由薛劉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上開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在卷可佐,堪認由薛劉燕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無不妥,爰依法指定薛劉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劉敏源之財產,應會同薛劉燕,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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