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