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紅漫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9號,偵查案號:
101年度偵字第19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紅漫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於民國
101年10月18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94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黎紅漫於民國101年4月10日某時,自香港地區搭乘飛機入境,本應注意攜帶藥品入境,均需經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另本國海關就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之流程,且行政院衛生署迭就輸入管制藥品應經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程序,均已廣為宣導,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黎紅漫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復未依法申報、核准,逕將在香港地區購得之「GINKGO-PS銀杏葉-PS」34瓶、「HEPASIL舒肝寶」21瓶、「PHYTOESTRIN婦康寧」22瓶等藥品夾帶在行李中,自香港地區搭乘國泰航空公司CX-468號班機由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未經申報輸入上開禁藥。嗣於同日晚間10時許,經海關檢查時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101年10月18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945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11月15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3年度保管字第13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3年度聲沒字第19號卷第6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坦承為其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語明確(見101年度偵字第119456號卷第
5頁、第18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藥品名稱│數量│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藥品(GINKGO-PS銀杏葉-PS)│34瓶│1│├──┼─────────────┼────┼─────────┤│2│藥品(HEPASIL舒肝寶)│21瓶│2│├──┼─────────────┼────┼─────────┤│3│藥品(PHYTOESTRIN婦康寧)│22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