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炳松 債務人 楊宗龍 債務人 楊吉成 債務人 楊宗樺 (即楊 郭姿秀 即 楊郭麗珠 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宗霖 (即 楊郭姿秀 即楊郭麗珠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雅嵐 (即楊郭姿秀即楊郭麗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宗樺、楊宗霖、楊雅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郭姿秀即楊郭麗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宗龍、楊吉成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