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01號上訴人 蔡秉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素津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4,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